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0]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部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银行开办,学校和国家财政贴息(在读期间),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占全校学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
(二)处理与经办银行的往来事务;
(三)审查学院上报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四)及时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学生贷款的情况;
(五)管好、用好贷款学生贷款的各种信息资料;
(六)接受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问题的咨询;
(七)负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八)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死亡、失踪等);
(九)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十)贷款学生毕业后,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地址。
第五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根据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申请书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二)根据学校要求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贷款名单并公示;
(三)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向“中心”送交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
(四)做好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问题咨询工作;
(五)管理好贷款学生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
(六)负责监督贷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七)及时向“中心”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出国、死亡、开除、失踪等);
(八)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媒体、报告、讲座及校园文化活动等形式进行诚信宣传和教育,营造“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九)负责催促贷款学生贷款付息;在贷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本人和家庭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中心”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十)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组织本院贷款学生做好还款确认工作;提供其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没有就业的提供其本人及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期间;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成绩下降并出现不及格课程者;
(四)有吸烟、酗酒、迷恋网络等不良行为者;
(五)已获资助足以支付其本人的在校学费、住宿费支出者。
第四章 贷款用途、额度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每学年学生申请贷款总额为学费、住宿费总和(各学院每年借款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院人数的15%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证明);
3、学生家长(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乡镇、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银行、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申请贷款学生统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查结束后进行5天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中心”。
第十二条 “中心”对学院提交的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审批后,学校组织与已批准的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由银行划入学生专用银行卡,学校实行批量代扣用于缴纳本人的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就业及收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和学校提供的全额贴息;毕业后,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贷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将采取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升学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升学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统一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批准后由“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校内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贷款学生建立贷款档案(包括与贷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参加诚信教育情况等),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获得贷款后,如发现有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的,停止贷款,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登记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家庭固定联系人、本人和担保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应提前15日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提前还款申请审批手续,银行同意后,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银行要求,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银行定期扣款。
第十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约学生,按照贷款合同约定,银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及担保人通报情况;
(五)必要时,银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与上级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