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第六条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要"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的要求,特就我校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的有关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 公益劳动的范围
① 义务帮厨;
② 清扫公共环境卫生(含本院系、班卫生区);
③ 义务清扫图书馆卫生;
④ 义务清扫实验室卫生;
⑤ 义务植树、拔草;
⑥ 校内外的服务性活动;
⑦ 校、院系大型集体活动前后的场地准备及场地清扫等各种有利于集体的体力及脑力劳动(纯义务性的)均属于公益劳动(寝室卫生、教室卫生不属于公益劳动)
二、 组织管理
公益劳动分为统一组织的和自己联系两种形式。
凡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由校院系有关部门直接安排、由班主任或班干部组织实施。
凡以学生个人、宿舍、班级为单位联系的公益劳动,各自应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由有关部门安排任务,提出质量要求及所需要的人数,指导学生进行。
三、 劳动定额及确认
凡在校生(当年毕业学生除外),每月应参加一次公益劳动,即每学期五次。每次公益劳动时间一般不少于1小时。
不管是统一组织的还是自己联系的公益劳动,凡按确定人数参加公益劳动的学生,应持《公益劳动纪录手册》,在劳动前交给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组织者),劳动结束后,经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纪录册上注册劳动内容并加盖私章方为有效。
四、 每学年末学生应将《学生公益劳动纪录册》交班主任验证,凡有弄虚作假者,记录册予以没收并交所在院系处理;凡完不成公益劳动定额者,不予签字。
五、学生公益劳动纳入综合测评,凡在学年内超额完成公益劳动定额者,每超一次,在测评总分中加0.1分;凡完不成公益劳动定额者,每缺一次,在总分中减0.1分;学年累计缺额三次(含三次)以上者,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