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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09    查看: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经济南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济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 机构的组成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老师一人)、学生代表等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职能管理部门二人,专职教师二人,学生代表二人。下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

   二、职责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三、申诉程序

  1、如果本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确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2、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预处理并答复。

   四、申诉要求

  1、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3、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件或其牵连之事项,提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者,应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申诉委员会;委员会得知后,应即中止评议,俟中止评议原因消除后继续评议。

     4、退学与开除学籍之申诉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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