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以及来我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学校各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切实加强校园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
第三条 师生员工进入学校,应佩戴校徽或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或学校颁发的其它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第四条 学校使用的临时工和承包我校工程的建筑队,进校后须立即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入学校。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我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事先征得学校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我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进入本学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由校保卫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须留校外人员的,应当事先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公寓管理科有权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并视其情节报保卫部门按照校园治安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理。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赌博、酬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查处,教工由保卫处查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伤害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师生员工及其家属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侮辱和诽谤,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 随意借故到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或宿舍内进行纠缠。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学校保卫部门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已经造成后果的,由保卫部门按照校园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人事部门也要根据其情节,按照《职工奖罚条例》规定,给予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区、教学区进行妨碍正常生活及教学秩序的体育活动。不准在校园内使用小口径步枪、土枪等打鸟、射击,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第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总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分别由总务处、宣传部、保卫处劝其停止。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总务处组织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或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校宣传部批准,学生须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教工须报请宣传部批准, 学生须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宣传部门或学生工作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国营或集体单位进入学校经商,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进行。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按照校园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须经门卫同意,进行登记,收取驾驶执照,换校内通行证,出门时再换回。车辆进校后,应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不准鸣号。入校车辆一般不准在校内过夜,确需过夜的,需经保卫部门批准到指定地方存放。本校机动车辆凡是不执行任务的,应当停放在车库车场内,不得在校内其它地方停放。本校师生员工的自行车,应按学校规定的地点存放。外来自行车应在门卫登记,经许可后进入学校,并按指定地点存放。违反以上规定的,师生员工有权制止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有权按照校园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学校人事部门给予当事人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校外青少年(包括学校家属子女)违反本规定的,保卫部门除对当事人按照规定处罚外,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学校和家长。本校教职工的未成年子女违背本规定者,要追究其家长的责任。尚未就业的教工子弟,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招工或招干。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