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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08    查看:

济大校字〔2008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依据项目的性质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委托科研经费。项目性质的认定原则为:我校以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经费由上级部门直接拨付学校,相关项目合同以我校为主签订,认定为我校主持承担的纵向项目;我校作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联合承担或以济南大学名义加入课题组),经费可由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项目登记时同时提供项目的总合同书或上级计划任务书,认定为我校联合承担的纵向项目或子课题;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之一(非依托单位),且我校教师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的纵向项目,经费可由上级部门直接下达或由第一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项目登记时同时提供项目的总合同书或上级计划任务书,视同为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除上述情况外,其它科研项目按委托项目认定。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计财处指定银行账号。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表(一式三联,一联由科研管理部门留存,另二联分送计财处及项目组留存)和科研项目经费收支册并加盖公章,经计财处认定、入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按下表切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计财处开具发票(收据)。须预借发票(收据)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出具经科研管理部门或学院同意的借条,由计财处审核办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结题。纵向科研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结题报告,填写财务决算表,并经计财处、审计处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委托科研项目结束后,由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含软件)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


(二)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三)协作费:指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养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


(五)科研所需的劳务费:回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经核准的学生勤工助学津贴;项目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费用;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报酬等。


(六)研究生培养相关费用:参与科研的研究生科研津贴、论文答辩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的相关费用。


(七)其他科研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电话费、通信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外宾接待费及临时出国费用;分析测试费、学术会议费、学生实习费、上机费等。


(八)成果鉴定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开支都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特殊情况须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购置仪器、设备须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单,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对于合同规定为校外单位代购仪器、设备的,经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后,所需经费专项列支,不提取管理费,但应预留上缴税费,此部分费用不享受科研奖励的相关待遇。实验室改装需事先征求所在学院的意见,数额较大的工程费用需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支付。


第十一条按计划归还的科技贷款(包括校科研基金项目),在经费到账后即予划出,还贷部分不提取各级基金。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应及时结算余额,不得超支使用。科研项目结题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结题证明,在经费收支册上签字盖章。项目(不包括校基金项目)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用于科研工作,可按委托科研项目支出范围使用。


学校鼓励项目组将剩余经费投入到创办科技产业中去,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利用个人交通及通讯工具办理科研业务,所需费用允许用项目经费支付。纵向经费一般限制在总经费的15%以内(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控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委托研究经费在保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受限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科技处、社科处会同计财处、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上的结题验收项目、所有到期应结题或研究开发失败不能完成的项目需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未通过财务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批准延期结题或办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下的纵向项目,结题验收时经费决算报告(由学校审计机构或财务部门出具)需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审计,未通过审查或抽查审计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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