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院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高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导师遴选的基本原则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遵守《济南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未独立招收过研究生的人员至少需要1年副导师经历。
(三)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四)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一般应具有不低于所指导研究生拟申请学位的相应学位,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科、专业的导师学位从严掌握。
(五)1970年以后出生的教师,理论类专业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创作、表演类专业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不符合学位要求的人员,其科研、艺术实践的成果达到本细则中相关成果要求的2倍以上,亦可申报)。
(六)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开出一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第三章 导师遴选的类型与条件
遴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近三年以来科研、艺术实践成果应达到下列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有3篇学术论文被SSCI、CSSCI收录或新华文摘转载;或出版专著1部(首位)。
注:论文的有效性判据是通讯作者,未标注通讯作者的情况判据是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2位)。
3、近三年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国家级前2位,省部级首位)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第四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报
按照通知要求,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人通过我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系统”维护本人基本信息后,提交生成《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申请人员打印《审核表》并交至学院秘书,同时上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济南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
2、专著、论文的原件与复印件(含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
3、科研项目立项或结项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
4、获奖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5、作品专辑、音乐会节目单或邀请函。
(二)资格审查及推荐人选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实际情况、具有招生资格的指标限额及学科发展规划对申报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及组织评审,并进行投票表决。投票人数不得少于分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分委员会人数的半数者视为通过。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2、外聘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和办法同校内研究生导师。由校内研究生导师推荐或校外专家直接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批并备案。
3、研究生副导师资格的审核程序。本人申请,由其挂靠的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公示期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结果填报“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系统”,生成《推荐汇总表》报送学校学位办公室。
5、学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汇总表》进行信息核对与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将结果上网公示一周后,学校公布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
第五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原则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审核一次导师招生资格。导师为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按照《济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规定直接支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
(一)退休前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三)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人次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四)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音乐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